宝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第十七条有效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缺失、移位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除紧急抢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和占用桥涵。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管线、道路景观及公用设施,并在开工前向社会公告。挖掘道路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挖掘道路不得影响市容、污染环境,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