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设置路名牌、交通指示牌等标识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