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第十八条有效设置路名牌、交通指示牌等标识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