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依附城市建(构)筑物设置的油烟排放管道,应当避开建(构)筑物正面或者主干道一侧,保证其外形、色彩不破坏建(构)筑物主体风貌。

餐饮业经营者排放油烟,对建(构)筑物外墙、地面等造成污染的,应当及时清除,并改造排油烟设施。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