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缺失、移位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除紧急抢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和占用桥涵。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管线、道路景观及公用设施,并在开工前向社会公告。
挖掘道路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挖掘道路不得影响市容、污染环境,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