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会展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是本市会展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展行业的促进、指导、服务和管理等工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外事、市场监督管理、体育、金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投资促进、行政审批、大数据发展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业促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