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会展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会展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会展业发展议事协调机制,将促进会展业发展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安排相应资金支持和引导会展业发展。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