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会展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会展业发展议事协调机制,将促进会展业发展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安排相应资金支持和引导会展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