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深化国际会展和经贸交流合作,主动融入“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西部陆海新通道等重大战略,加强区域联动、扩大开放合作、推动产业发展、提升城市品质,推进区域性国际会展城市建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