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会展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规范第二十条有效举办单位在会展活动举办二十日前将活动名称、主题、范围、时间、地点等信息向会展活动举办地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备案。商务部门对备案的会展活动主动提供宣传推介、信息咨询、政务协助等服务。需要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东盟等字样的会展活动以及涉外会展活动,举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时,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