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举办单位在会展活动举办二十日前将活动名称、主题、范围、时间、地点等信息向会展活动举办地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备案。商务部门对备案的会展活动主动提供宣传推介、信息咨询、政务协助等服务。
需要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东盟等字样的会展活动以及涉外会展活动,举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时,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