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会展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举办单位发布的招展信息、会展活动广告和宣传信息应当合法、真实、客观、准确,与有关部门许可、备案的事项一致。已经发布招展信息、会展活动广告和宣传信息的,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会展活动名称、主题、范围、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取消会展活动;确需变更或者取消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向社会公布,告知参展单位、场馆单位;已经办理备案的,还应当告知原备案部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