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会展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规范第十九条有效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与会展活动相关的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公安、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协同合作,优化会展政务服务流程。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