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一)拯救、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成绩显著的;(二)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推广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三)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揭发有功的;(四)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中有其他贡献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