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省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