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