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