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因保护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