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禁止猎捕、杀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猎捕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