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饿、搁浅、迷途或者误入港湾河汊受困的野生动物,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救护,并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机构,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设施设备,建立收容救护档案,提高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