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和食物条件。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的窝、巢以及其他生息繁衍场所。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