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生均拨款水平应当结合实际逐步提高,并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公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并足额及时拨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