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生均拨款水平应当结合实际逐步提高,并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

公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并足额及时拨付。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