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