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成本分摊机制,多渠道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动态调整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新增财政性教育经费应当向职业教育倾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