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第四十四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因自身原因影响燃气设施正常运行,不能保障正常供气,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燃气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紧急措施,保障燃气安全供应,相关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燃气经营企业自行关停或者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指导、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燃气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处置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