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对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扣押的燃气气瓶以及瓶内燃气,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管措施。气瓶集中存放时,可以采取抽取瓶内燃气等安全保管措施。
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气瓶的行为的,应当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