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燃气经营企业因自身原因影响燃气设施正常运行,不能保障正常供气,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燃气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紧急措施,保障燃气安全供应,相关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燃气经营企业自行关停或者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指导、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燃气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处置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