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