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有关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