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十条有效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拟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稿,起草部门、单位或者提案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媒体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开展调查研究等方式,听取有关专家、基层群众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问题的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举行听证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