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地方立法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立法应当从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突出地方特色,为本省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改革开放服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