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遵循社会主义民主和公开的原则,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地方立法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