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遵循社会主义民主和公开的原则,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

地方立法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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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