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地方立法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方立法应当从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突出地方特色,为本省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改革开放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