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