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社会参与第四十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通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公众开放活动等多种形式,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工作职责、业务范围,将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纳入日常教育和管理。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