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建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居民委员会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配合做好业主的组织、动员、宣传、督导工作。
对住宅小区内任意弃置垃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