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源头减量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对废塑料、废玻璃、废竹木、废织物等低值可回收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商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编制低值可回收物目录,拟定推动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的激励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