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管理责任人混合归集生活垃圾的,应当要求其重新归集,再按规定交付;对拒绝重新归集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作业时不符合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收集、运输单位,要求其重新分拣;未重新分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