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第二十九条有效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备处置设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员;(二)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三)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以及再生产品的品种、数量、去向等信息,并按照规定上传至市生活垃圾分类信息管理系统;(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