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第二十八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处置;(二)有害垃圾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三)厨余垃圾采用产沼、堆肥等资源化利用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置;(四)其他垃圾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单位处置。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