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以及作业噪声、交通流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时间和路线。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