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第二十四条有效对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混合处置。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确保安全,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