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对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混合处置。

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确保安全,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