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第二十五条有效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运输:(一)对可回收物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至可回收物分拣中心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二)对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至依法设置的贮存、暂存场所或者处置设施点;(三)对厨余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使用专用车辆采用密闭方式运输至转运站或者处置设施点;(四)对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至转运站或者处置设施点。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