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一)对可回收物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至可回收物分拣中心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

(二)对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至依法设置的贮存、暂存场所或者处置设施点;

(三)对厨余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使用专用车辆采用密闭方式运输至转运站或者处置设施点;

(四)对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至转运站或者处置设施点。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