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本市的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签订经营协议。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