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导员制度。
县级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组织等,根据需要安排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志愿者、村民、居民等担任分类投放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村民、居民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培训,提高分类投放指导员的业务能力。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分类投放指导员工作规范。
安排分类投放指导员的,可以采用奖补等方式予以引导。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