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投放第十七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