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配置规范进行设置。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配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