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自然状况、资源条件、权属状况、利用现状、开发利用制约因素等方面的基础调查和资源评估;

(三)督促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职责;

(四)将城市地下空间基础调查、资源评估、规划编制、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