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自然状况、资源条件、权属状况、利用现状、开发利用制约因素等方面的基础调查和资源评估;
(三)督促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职责;
(四)将城市地下空间基础调查、资源评估、规划编制、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