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资源调查、信息管理、规划编制与管理、用地管理、不动产登记和建设工程档案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城市地下公共停车场、地下道路(通道)、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水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