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登记使用第四十三条有效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位,可以分层设立、分层登记,并按照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确定权属范围。分层设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在宗地图上注明层次和标高范围。按照规划许可依法建成的地下建(构)筑物,其权属范围应当以地下建(构)筑物外围所及的范围确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